一名妇女搬到健身房已拒绝参加10,000元的私人培
日期:2025-05-20 09:59 浏览:
Teng女士认为他的健身教练辞职后,他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并拒绝。由于一家经营健身房的体育公司被取消,他指责王先生的股东在北京的乔阳地区人民法院以责任为由。 2025年5月6日上午,法院进行了公开考试并宣布此案。滕女士说,2022年3月31日,他与一家体育公司签署了一项私人培训和健身服务协议,并支付了20,740元人民币,购买了61个一对一的私人培训课程,但实际上他只参加了25堂课。他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是“个人教练计划成本将不会被退还,不能用作任何其他消费的抵消,并且该计划尚未转让”,并且“应在实现的一段时间内使用“个人教练服务”,而使用不可过期,而无效”是“不合时间”条款。防止消费者权利,并且必须无效。他要求确认健身服务协议的某些条款无效且完成,并要求健身服务。在课程的其余部分和体育公司的利益。 Teng女士的经营者出于自己的原因在合同绩效期间提供服务,并且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退还初始付款。审判后,法院持有Teng女士和一家体育公司签署的案件涉及的健身服务协议,是预付的消费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几项预付费消费者问题上的解释”第9条,如果运营商提供的标准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法律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要求提前付款的退货通常,消费者将消费者转让消费者合同权利或其他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向消费者限制,消费者声称这些标准条款是无效的。法院认为,“私人教练计划费用将不退还,也不能用作任何其他消费的抵消,并且该计划不能转让消费者的权利,以结束合同的权利,独立选择的权利以及处置债务的权利和不当条款。 “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私人教练服务条款,如果未完成并过期,则无效”并不能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并且一家体育公司未能完全提醒并向Teng女士解释相关条款,这也无效。